中国税务 1987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解决企业工资问题后有关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问题的规定

1986年12月9日 (86)财税字第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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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最近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为适当解决一九八六年国营企业工资问题作出通知,据此对有关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6]97号文件规定,国营企业调增的工资,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再增加人均每月1.80元进入成本,并免征奖金税。这样,一九八六年计征奖金税的工资标准,由原定企业职工人均月工资标准不足67.5元按67.5元计算,改为企业职工人均月工资标准不足70元,按7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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