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86年12月20日 (86)财税营字第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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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86)财税营字第005号文规定,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从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在一九八六年内免征营业税。现免税期已到。考虑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尚属初创阶段,为了支持其进一步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从事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及委派法律顾问取得的收入,在一九八八年底以前继续免征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