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5期
进一步完善产品税制
进一步完善产品税制
王平武
上一篇 下一篇按产品征税,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建国以来的实践证明,产品税制度对于配合价格调节生产、调节消费、调节收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都有其明显的优越性。它的弊端在于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是从工农业生产的具体状况来看,重复征税的矛盾多存在于原材料工业和加工工业,对这些工业产品实行增值税是完全必要的。而生产环节比较单一的工业产品和农林牧水产品,重复征税的矛盾并不突出,一般就没有必要实行增值税。至于象烟、酒、鞭炮、焰火、焚化品等特殊消费品,更需要运用产品税来配合价格进行特殊的调节。因此,推行增值税,绝不意味着要用增值税全部取代产品税。目前流转税已经形成了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三税并存、互为补充的格局,这就是说,各税都有自己的特点,作用也不完全相同。在进行普遍调节方面,增值税确实比产品税优越,但在进行特殊调节方面,增值税的作用就不如产品税那样灵活、有效。关键在于我们运用得当。我的看法是,今后增值税主要发挥普遍调节的功能,侧重于调节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例,平衡全能厂和专业厂之间的税收负担,以及调节出口产品与内销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国产产品之间的盈利水平;而产品税主要发挥特定调节的功能,侧重于调节产品结构和消费结构,提取由于国家的价格政策造成价格与价值背离所形成的差异收入。在当前我国经济管理体制正在由靠行政命令的直接控制向运用经济杠杆实行间接控制转换的新形势下,产品税的这种调节功能更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当前产品税收入在整个税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即使将来部分产品转换为增值税以后,产品税的收入估计也会占到流转税的三分之一左右。因此,在扩大增值税的同时,我们对产品税的作用不可忽视,产品税的工作不可削弱,产品税制度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