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5期
理论研究
税收和价格的关系
——税收理论观点介绍之十
上一篇 下一篇早在五十年代,税收理论界在讨论流转税的性质时就曾涉及税收和价格的关系问题。当时主要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流转税完全从属于价格,价格定多少,税收就在既定的价格之内拿多少,对价格没有什么影响。另一种意见认为,制订价格时应当考虑财政和经济两个方面的因素,因此,税收对价格的形成和制订有一定的影响作用。
三十多年来,为了适应高度集中型计划经济模式的要求,我国长期把流转税作为主体税种,并采取了价内税形式,使得税收成为配合价格调节,“矫正”价格调节盲目性,实现国民经济计划管理的重要手段。实行这种作法,在理论上主要有两点理由:(1)价格的涨落随市场供求而变化,这种对社会生产的自发调节具有盲目性,难以保证国家计划的实现。如果在价格自发波动时辅之以税率的调整,就能有效地促使价格趋向价值,实现均衡生产。(2)价格对供给和需求调节的逆向性,往往使它在有计划的引导社会消费和指导生产之间产生矛盾。通过税收配台价格,即在价格调整时相应调整产品价格中的税利比重,就可以同时实现既鼓励消费,又鼓励生产;或既限制消费,又限制生产的目的。这种观点进一步认为,在当前价格逐步放开的过程中,为了缓解价格改革中出现的矛盾,扩大税收的调节作用是非常必要的。即使在价格关系基本理顺,实行市场价格为主的情况下,由于价格主要依据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而运行,已不能为国家所控制,就更需要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宏观调节,以消除价格在调节社会生产时可能出现的盲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