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5期 读者· 作者· 编者

不能用改变税目税率的方法抢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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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们在纪律检查中发现,有的税务所为了与相邻的兄弟单位抢税源,争收入,竟敢擅自改变税目、税率以此吸引纳税户。例如,有个县的郊区税务所为了与城关镇税务所争税源擅自将砂石、红砖、原木等建材产品应征的产品税改为按运输计征营业税,税率由5%或10%改为3%;将建筑安装应按承包工程全部收入计征,改为从总收入中扣除材料费后计征;对应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则不征。初步查实,该郊区税务所6名专管员和7名代征员从去年1——4月共填开砂石、红砖、原木、、建安方面的税票123张,应计税金额149906.58元,实计税金额130466.32元,应征税7546.30元,应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26.95元,实征税3,884.90元,损失税金3,661.8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部流失了。还有两个县交界处相邻的两个税务所,在同一小镇上(行政区划归各县一半)各管一个农贸市场,为了抢税源对个体屠宰户不按政策规定征税,使屠宰商钻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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