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7期 陕西省税务局会同十个部门联合发出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的通知(本刊通讯员 陈笑莺)

陕西省税务局会同十个部门联合发出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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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最近,陕西省税务局会同省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银行等十个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认真做好税收征收管理配合工作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已将这一《通知》转发各地,并要求各级税务部门立即行动起来,切实抓好国务院《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陕西省的《通知》中指出:各级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银行、税务局,彼此要加强工作联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搞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凡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收法规,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和抗拒依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情节严重,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关于偷税、抗税罪立案标准的,税务机关要及时移送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并要积极协助检察机关搞好查证工作。检察机关对于受理案件应认真查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起诉,法院要依法抓紧审理,及早结案。对需要追缴的税款和罚款(包括滞纳金),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分别以税款、罚款按规定缴入国库。对于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阻碍税务干部执行公务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予受理;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对构成妨害公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免予起诉;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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