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7期
税务法规与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建筑安装企业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1987年5月20日 (87)财税字第076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部(86)财税字第076号文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恢复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的税款准予列入工程预(概)算。这就使施工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有了可靠的资金来源。为了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性,保证把应征的税款及时征收入库,经全国税务局长会议讨论,现确定,对建筑安装企业原则上不得减税免税,个别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税的,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报税务总局审批;集体和个体建筑安装企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