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的通知

1987年6月8日 (87)财税字第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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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以下称简《规定》),现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定》第一条所称:“凡未开征能源交通基金的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147号《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尚未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能源交通基金)的城镇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街道企业、知青办企业和乡、村办的乡镇集体企业、农村信用合作社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他城乡集体企业城乡集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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