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进入钢材市场销售钢材征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7年6月5日 (87)财税字第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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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物资局联合下达了经生(1986)791号《关于吸引钢材进入市场销售有关财税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执行以来,各地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规定,现就有关税收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企业、单位进入钢材市场经营的生产资料,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减免税优惠的产品只限于钢材。钢材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税目注释》所规定的征收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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