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7年8月9日 (87)财税字第187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加发南京市、成都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是指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投资在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单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