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体书贩和邮政部门以外的报刊发行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87年7月28日 (87)财税营字第043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目前,各地对经营图书、报纸、杂志的个体书贩和邮政部门以外的报刊发行单位在征收营业税上执行规定不一,矛盾很大。为了统一政策,根据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讨论的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个体书贩销售图书、报纸、杂志,不论其经营形式如何,一律按销售收入征收零售环节的营业税。
二、邮政部门以外的报刊发行单位(不包括出版单位)经营的图书、报纸、杂志,凡批销给个体书贩和其他经营单位的,按其差价收入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直接销售给读者的,一律按其销售收入征收零售环节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