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若干问题的解答

1987年7月29日 (87)财税营字第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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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6号《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下发后,各地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根据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讨论的意见,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问:对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是按完成的建安工作量计算征收,还是待竣工结算时一并征收?

答: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工程应按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作量,计算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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