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重申从盐税收入中提取1%缉私费问题的通知

1987年8月24日 (87)财税字第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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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海南行政区财政局,税务局:

据一些地区反映,目前原盐生产比较困难,尤其缺少发展资金,要求盐税上给予照顾。同时,原盐的走私漏税情况也比较严重,盐税流失较多,要求严密盐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对原盐走私漏税的缉查,堵塞漏洞。解决缉征、查缉违章案件的费用。为此,对盐税培养税源及查缉费用的提取、用途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78)财税字第63号通知从盐税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一地方附加,是为了发展盐业生产之用。解决地方上对小盐场发展生产一些必要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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