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菜地开发基金是否征集能源交通建设基金请示的批复
1987年8月26日 (87)财税字第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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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87)鄂税字第280号请示收悉。关于新菜地开发基金是否征集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目前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收入较少,而担负开发建设新菜地任务较重的实际情况,为了支持城市菜地开发,解决城市居民蔬菜供应问题,对土地管理机关按照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商业部《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对地方自行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标准收取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按有关规定予以纠正,也暂不征集能源交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