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港作船”、“工程船”的解释

1987年9月14日 (87)财税地字第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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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三条中规定:“港作车船”、“工程船”免纳车船使用税。在具体执行中,有些地区征纳双方对“港作船”、“工程船”的概念理解不一致,要求予以明确。现对“港作船”“工程船”作如下解释:

一、《暂行条例》中的“港作船”是指在港内从事专项作业或专项服务的港务、海运、港务监督部门的船。如:引水船、清洁船、消防船、联检船、供应船等。不包括上述部门在港区内从事客货运输并收取费用的各类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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