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大检查中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上一篇 下一篇国务院在今年9月份发出了关于开展198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从10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根据以往两年大检查的经验,我认为应在检查中注意两个问题:
一、大检查要坚持“被查从产”原则。国务院1987年大检查《通知》中明确指示:“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对于企业和单位自查出来的问题,在其应交违纪收入全部补交后,可以免于罚款和行政处分,对于被查出来的违纪问题,要没收其全部违纪收入。”这一指示,体现了检查政策的宽严结合,鼓励企业认真自查,自觉揭露存在的问题。但在一些地方,对企业检查出来的违纪收入,照提留利或分成,违背了中央政策精神。如我市一家乡镇企业通过做帐外帐(共做了三套帐,三套帐之和才反映企业的全面情况,其中两套隐匿不报),只将其中的一套帐应付税务部门和主管单位的检查,可是在查实调整的利润中,检查人员却在税前允许企业:补提了企业发展基金2954.28元;补提了社会性开支费用3860.84元。我个人认为在确定课税所得额前补提以上两项开支,政策掌握过宽,因其属被查发现问题,加上偷税手法恶劣,应根据中央“被查从严”原则从严处理,不予补提。我认为对那些利用商品(产品)销售不开发票(或大头小尾),也不记销售帐(或少记帐)的“飞过海”等种种恶劣手法隐瞒销售和销售利润,将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并在自查中,又不认真检查、检讨,企图蒙混过关的企业和单位,被查的违纪收入,应不准提取留利或分成。而且,要按有关政策法规处罚。为此,第一,检查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大检查的通知和有关文件精神,准确掌握自查被查的政策界限。对不认真自查,而有严重伤、漏税的企业单位,绝不能让其从经济上得到好处;第二,不能违反检查政策,予以所谓的“放宽”照顾,否则,就会使中央确定的对不认真自查的企业单位的惩罚性规定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