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绝缘胶布带产品适用税率的通知

1987年9月28日 (87)财税产字第146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关于绝缘胶布带的征税问题,总局在一九八六年七月的《产品税增值税税目注释》中规定:电工用的绝缘胶布带不属其它橡胶制品征税范围。最近了解到,各地在执行中不尽一致,有的按“其它橡胶制品”征税,有的按“其他工业品”征税。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决定,从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起对绝缘胶布带一律按“其它工业品”税目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