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1期 国际税收

税收管辖权若干问题浅析

王铁军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国家主权与税收管辖权

根据国际公法,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管辖权是国家权利的体现。当今世界上公认的国家基本权有四: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管辖权的一般含义是,在国际社会中,所有主权独立的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行为、事件均有行使法律的权利,这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属性。在各国长期实践的基础上。国际上确认了关于管辖权的若干原则,这些原则制约着管辖权的行使范围。在这些基本原则中。与国际税收问题最为密切的有两条:

第一,领土原则(或称领域原则)。这是各类法系的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领土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大陆架及领海底上、领空以及拟制的领土——船舶和飞机。国家对其所属领上(领域)内的人、物或发生的事件,有权按照本国的法律和政策实行管辖。这是由属地最高原则引伸出来的管辖权,这种以地域概念来确定管辖权行使范围的原则,称为属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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