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承包经营后税收的“三权”不能放
上一篇 下一篇对国营企业实行两权分离,承包经营后,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便以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从形式上看,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似乎随之被“包”字所代替。但我们认为:承包经营无论包死的是哪一头,税务部门的征收权、监督权和减免权都不能放松。在实际工作中,这一点是必须明确的。
一、税收的征收权不能丢。实行承包经营后,各地在国营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上不尽一致,有的由财政部门定框子,由税务部门开税票;有的税务部门将税票交由财政部门代征;有的财政部门不用税票,直接作地方收入入库。这样一来,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权实际上移主。从长远看,这种放弃税收征收权的作法弊多利少。首先,承包经营是用契约的形式明确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虽然我们不能把这种作法看着是权宜之计,但契约关系终究不能代替税收分配关系,它只是从人治到法治,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措施之一。税收作为国家参与企业分配的手段,作为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它的作用既不能用承包所取代,也不能被承包所否定,具体地说,不能有了承包经营这种办法,就抛弃通过多年“利改税”的实践不断建立完善起来的对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起了一定促进作用的一整套所得税征管制度。第二,从宏观上看,“包死一头”、“超收多留”作法,由于包的基数不一,很难避免企业盈利水平的苦乐不均,不利于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的竞争。相反,如果由税务部门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利多多征,利少少征,无利不征,然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结算,这既有利于均衡税负,符合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竞争原则,又能真实地反映和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正确体现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第三,企业承包上交国家收入这一头,最多只能是所得税,流转环节各税及其它各税不能包。如果所得税与其它各税割开,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征收,其它各税由税务部门征收,这种多头管理的方法一方面难以避免税收检查与财务检查的“撞车”现象,另一方面也不符合税收管理权限,违背了税收的立法原则,发展下去,只会乱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