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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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税收的职能作用及治税思想
上一篇 下一篇一、税收的本质、特征、职能和作用
(一)税收的本质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制订并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它的核心是手段。有的人认为税收是分配,包括分配过程和分配关系;还有的人认为税收是国家在行使社会职能中,为取得收入和调节经济活动而借助政治权力,按照统一标准,参与国民财富分配的经济形式。
税收的本质反映一种分配关系。但在具体表述上,有的说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有的概括为以国家为主体,对国民收入进行强制的、无偿的、固定的分配所形成的分配关系。有的同志认为分析税收的本质必需明确税收的基本要素和税收的目的与依据。税收的基本要素不同于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它包括税收主体(包括课征主体一一行使社会职能的国家和交纳主体一一财富所有者,由这两方构成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如果主体只是国家一方就只能构成人与物的关系,不构成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税收同时具有取得收入和调节经济活动双重目的。税收依据不是国家政治权力而是国家行使社会职能,政治权力只是税收的保障,而不是税收的依据。依此作出的税收定义就是用逻辑的方法表述的税收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