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7期
计会统
谈对个人收入的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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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收入所得征税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普遍实行的税收制度,在发达国家尤其如此。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在我国对个人收入征税,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分配制度改革在近年来才新征的一个税种,必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分配制度的特点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研究完善才会使这个税制起到应有的作用,达到预期的目的。
首先,应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收入分配的特点。按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的关于社会主义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基本原理,社会产品在分配给劳动者个人消费以前需要作多项扣除,而在社会产品的初次分配中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那部分产品已经被直接扣除,所得到的是维持自己和家庭生活必需和必要的文化需要的那部分,根据这个原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分配体制,形成了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国家社会占其相当大的部分,个人收入水平较低的这样一种分配结构。这种分配结构与西方国家是不同的。近年来这种高度集中的分配体制虽然已逐步有所改变,个人收入水平也有所提高,但是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那部份产品在初次分配已被直接扣除,个人收入仍然很低的基本分配结构和特点仍然没有改变,对个人收入征税应该考虑到这个基本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