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9期 完善税制

关于恢复开征特种消费税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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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征特种消费税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税制改革亦随之进行,以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税制改革中,必须开征或恢复一些目的、行为税种,以发挥税收调节、控制之功能,促进经济发展。特种消费税通过对某些特定商品和消费行为征税,可以较好地配合经济政策,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特别是当前我国城乡群众文化、物质生活日渐丰富,其消费水平相应提高,说明了我国经济情况日益发展。但也应看到社会上出现的“消费热”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社会集团购买力增长过快。不少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组织等社会集团用公款购买高档办公用品(誊影机、复印机、电脑等)、高档电器(空调机、彩色电视机、高级音响等)、高档用品(照像机、录像机、放像机等)、交通工具(进口工具车、轿车等),尤其是交通工具“更新换代”发展很快,社会集团购买力迅速增长,加重了财政负担,引起了一系列矛盾。二是城乡群众掀起了“消费热”。城乡群众,尤其是部分城镇居民,一味追求外国的生活方式,从抢购原“四大件”(手表、收音机、自行车、缝纫机),到抢购现“四大件”(洗衣机、收录机、彩色电视机、电冰箱),并有抢购新“四大件”(摩托车、放像机、空调机、小轿车)之端倪。并由“家电热”转向“装璜热”,转向购买金银、珠宝工艺品,形成“金银珠宝热”。甚至出现有的农民因无电、无自来水,所购洗衣机、电冰箱只好委屈用于储粮的笑话;有的则因收入低,无钱满足“消费热”的欲望,铤而走险,盗窃、抢劫等。这些超越现阶段生产力水平低,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消费热”,也引起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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