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10期 征收管理

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董奇友 张东华 上一篇 下一篇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自198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控制消费基金过分膨胀,调节公民个人收入水平,解决社会成员之间收入过分悬殊的矛盾,增强公民依法纳税观念,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但是,由于个人收入调节税是一个新税种,在贯彻和征收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以致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入库情况仍不理想。

一、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宣传不力

个人收入调节税是国家新开征的一个税种,目前税源较小,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占比重不大,单从收入上讲,该税种对税收任务的完成及平衡地方预算影响不大。因此,此项新税种开征后,未能引起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特别是税务部门足够的重视,多数地区只在系统内部简单传达贯彻了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会议精神,并未组织广大税务干部和有关单位认真学习讨论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重大意义,不少税务干部对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目的意义缺乏应有的认识,存有“收入少、费事多、阻力大、划不来,征多征少对完成税收任务影响不大”的错误想法。由于思想认识不足,不可避免地带来对该项工作不重视,宣传工作不深入。广大公民对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目的意义不了解,税收政策精神不明确,交纳方法不清楚,加之缺乏纳税习惯,纳税意识淡薄,以致自觉申报纳税的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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