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8年 第11期 国际税收

借鉴匈牙利税制改革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制度

丁淼 上一篇 下一篇

1968年以来,匈牙利在实行集中计划管理与市场的积极作用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下,在改革税制的道路上已走过了20年。虽然中国、匈牙利两国在面积、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别,但是由于两国的社会制度相同,目前的税制结构也相近,因此匈的税制改革的正反两方面经验,都值得我们研究借鉴。同时,两国在税制改革的实践中,也提出一些有关社会主义税收理论问题,要求进一步探讨。

l.关于在完善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发挥税收调节作用问题。匈在1968年以来所形成的经济调节体系中,税收一直处于中心地位;而1988年税制改革的要求之一是形成“以货币手段为主,预算手段为辅的调节体系、”从“中心”调整到“辅助”地位,正如匈一经济学家所指出的:现行的税收结构、调节系统的构成,阻碍了货币政策的有效作用;要更新调节系统,先决条件是建立资金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税收确是调节投资和消费的有效的经济手段,但它本身不是天然的调节工具。它的调节作用的发挥,从微观来说,是通过各个税种的设置及税率的高低,影响企业货币资金的存量和流向,从而影响企业的决策。税收又有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货币手段(利率、汇率及货币供应量等)具有相对的灵活性。它的调节作用更能适应市场机制的变动情况。在调节体系中,如果税收作用抑制了货币手段的作用,如匈牙利那样,是“用之失度”,所以科尔奈说“匈配套改革的重大的缺陷是忽视了资金市场”。在这次税制改革的同时,匈官方人士也强调要“建立起真正的市场关系”。匈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征收过建筑税,投资税和工资税等,但贷款利息较低,又很少随资金情况变动,有时甚至低于通货膨胀率。在这种情况下,又怎能要求税收有效地调节投资和消费呢。我国提出了“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这表明调节机制的认识,在理论上前进了一步。但对为何“调节”,怎样“引导”,已大有文章可做。总的来说,我国税收的调节作用,并未“用之失度”,除个别税种(国营企业调节税)设置不当而外。与匈相同的是,同样受市场机制不健全的限制。比匈严重的是:有法不依,擅自减免,跑冒滴漏,屡禁不止,严重削弱了税收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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