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关于对同一税目、同一税率产品加工改制征税问题的通知
1987年10月24日 (87)财税产字第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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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税有关规定,纳税人用已税产品进行加工改制,凡加工改制后的产品与原来的已税产品同属于一个税目、税率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按照“其它工业品”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最近,一些地方询问,“其它工业品”改征增值税以后,对于加工改制产品税应税产品应如何征税。经研究决定,对属于产品税征税范围的同一税目、同一税率产品加工改制,如果加工改制的产品适用的税率高于5%,除另有规定者外,仍应按照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