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2期
工作研究与探讨
深化盐税改革促进盐业发展
——完善盐税制度初探
上一篇 下一篇盐税在我国是一个古老的税种。1984年以来,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国家对盐税税制的建皮做了大量工作。国务院于1984年10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财政部于同期发布了盐税《实施细则》;税务总局于1985年7月又检发了《盐税稽征管理试行办法》。这些法规条例从宏观上对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税收入,起到了应有的作用。然而,经济体制改革正迅速向纵深发展,国家正在致力于搞活企业,在此形势面前,如何打破盐业生产的沉闷气氛,运用税收手段搞活盐业企业,调动盐工积极性,促进盐业生产的发展,是该认真思考的时候了。
最近,我们对南通市盐业生产企业进行了一次较深入的调查。结合在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认为,现行盐税制度在以下四个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完善:1.盐税税额过繁,为便于精征,应予简化。2.关于减税盐的规定,仍应取消。现行政策规定,酸碱、制革、制皂、饲料工业用盐和农牧渔业用盐,减税。江苏省酸碱工业用海盐每吨减按15.4元征收,相当于全税盐的1/8;制皂工业用盐每吨减按77元征收,相当于全税盐的65%。也就是说,产区调出8吨酸碱工业用盐或1.6吨制皂工业用盐,才相当于1吨全税盐的收入。产区怕影响财政收入,某种程度上不愿调出减税盐。3.盐税税额应适当降低。据测算,“七五”期间南通市工业用盐量将增到15万吨,原盐供应缺口越来越大,发展盐业生产迫在眉睫。但要增产原盐,一要抓挖潜改造,二要抓新盐场的开拓。这两项都需要资金。而由于长期以来盐业企业在统购统销政策的限制下盈利水平很低81985年以来盐需物资价格上涨,原盐生产成本增大,销价又由国家控制,长期稳定,所以盐业企业缺乏活力,缺乏资金,无力扩大生产能力。若适当降低盐税税额,可补充企业更新改造的资金来源。4.应强化盐税稽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