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7年12月1日 (87)财税地字第029号

上一篇 下一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文对司法部所属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已作了具体规定。现将有关司法部所属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现补充规定如下:

1.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2.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我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