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1987年12月10日 (87)财税营字第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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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各地要求,现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征收营业税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解答如下:

1、问:税务总局(87)财税营字第042号《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纳税地点的通知》中规定,建筑安装企业承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同)移动施工的工程,在承包工程的企业所在地缴纳营业税。这里所说的跨省移动施工,是指工程本身跨省,还是指建筑安装企业跨省承包工程?

答:跨省移动施工的工程,是指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施工的建筑安装工程。而不是指建筑安装企业跨省去承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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