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3期
工作研究与探讨
对工业环节流转税实行产品税增值税交叉调节的探讨
上一篇 下一篇我国的税收制度经过几年的改革和完善,已进入了新的轨道。就流转税来说,形成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并存的格局。这种格局,基本上适应当前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并存的局面。但与不断发展的客观经济形势的要求相比,仍需作进一步的完善。
如何完善现行流转税制?税收界对此曾作过不少探讨。例如,在时原征收产品税的工业产品如何征税的问题上,大体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对烟、酒、焚化品等高税率产品,仍征收产品税(或称为消费税),其余大部分产品,则征收增值税。征产品税的产品不征增值税。征增值税的产品不征产品税。我们把这种税制模式称为“单轨制”。另一种主张,对工业产品普遍征收增值税,并在此基础上,对烟、酒、焚化品等高税率产品,再征一道产品税,实行交叉调节。对这种税制模式,我们称之为“双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