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3期 涉外税收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计算征税问题的浅探

唐效东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财政部1985年5月15日公布施行的《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从1985年度起,就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简称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的商品贸易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寻找客户居间介绍成交,或者在我国境内为其他企业从事进口商品的代理业务,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开始征收工商统一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于常驻代表机构情况复杂,在实际征收管理过程中;对部分不能按照实际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提出纳税申报,并且税务机关按核定利润率方法计算征税有困难的常驻代表机构,经财政部税务总局确认后,可按其经费支出额计算缴纳工商统一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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