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3期
税收史活
中国酒税史略(下)
上一篇 下一篇五、辽金元时代的酒税(下)
辽金是北方少数民族,虽曾进驻中原,但未能统一全国,而且文化经济落后,典章制度不完备。辽初并不征酒税、韩绍勋察知来朝专卖酒的收入颇丰,因而奏请照征,先自南京(辽之南京即今北京市)实施。辽建国之初仍是部落制,部落称“头下”,部落首领在领区内征收租税,惟酒税上缴上京监铁司。我们推测,何以对物课税有的归上京有的归“头下”,很大可能因为造酒户大部分是头下领主,他们岂肯自己课自己的税?辽朝朝廷既知酒税是大宗收入,所以要集中到上京去。辽代迭次禁酒限酒主要因为年荒歉收。
金代因袭辽宋旧法,天会三年(1125年)开始专卖酒,由于宗室巨宦私酿牟利,朝廷酒税收入日少。大定三年(1135年)严令禁止私酿,并派巡查专使,领军士千人,会同酒使司(金代制度凡酒税岁入在十万贯以上地点设酒使司)四出巡察,大定二十七年(1188年),令天下酒税照中都例收取曲税,准民自酿。金代酒税收入,大定时(1161——1188年),中都曲使司一年收钱三十六万余贯。承安元年(1196年)时,一年收四十万五千余贯。泰和四年(1204年),规定以八年来的平均收入为定额征收酒税,以后每五年重定一次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