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中药饮片减税问题的通知
1987年12月26日 (87)财税增字第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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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据国家医药管理局反映,过去,对中药饮片是按照税务总局(86)财税营字第047号《关于加工、生产中药饮片免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暂免征收产品税的。今年对中药饮片改按“药品”征收增值税以后,取消了过去的减免税规定,致使税收负担上升过大,企业难以承受,要求对中药饮片仍按照原来的规定给予免税照顾。经研究决定,为了扶持我国中药事业,并适当兼顾国家财政收入,对医药生产企业生产的中药饮片,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给予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增值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