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87年12月31日 (87)财税字第304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最近,有的地方反映,我部同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文计字(87)第94号文中有关税收问题不够明确,并要求做进一步解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文化事业单位开设的小卖部、冷热饮食部、招待所、餐厅,从事艺术演出器材、音像制品、图书馆设备用品的制作和自销业务以及文物复制、工艺美术、广告、装潢、服装道具的设计和加工等类项目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