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对《关于交通监理规费是否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87年12月31日 (87)财税特字第057号
上一篇 下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你局(87)税三(7)字第157号《关于交通监理规费是否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4号《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各级交通监理机构都要成建制地划归各级公安部门。同时还规定了交通管理所需经费,仍然维持原有开支渠道,其中用于公路交通管理的经费由监理规费开支。交通监理费原来在交通部门就是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划归公安部门后仍然是自收自支,不上交财政,并未改变资金性质。因此,对交通管理部门收取的监理费仍应按原规定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