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1987年12月31日 (87)财税字第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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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遵照国务院关于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指示精神,为了加强对出口产品退税工作的管理,根据“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原则,现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适用税率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除我部已另定有退税率的产品按核定的税率计算退税外,其余均按照增值税规定的税目税率计算退税。

二、出口企业出口产品税征收范围的产品(原油、成品油除外),按照以下办法计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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