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4期 工作研究与探讨

商品保修业务征税问题的探讨

吕苏宁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耐用消费品逐步进入越来越多的家庭。为解决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中的后顾之忧,商业企业积极开展了以保修为主要内容的商品售后服务,这是适应我国现阶段人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促进耐用消费品生产与销售的有效措施。最近,国家规定对商业企业获得的商品保修费征收营业税。但目前各地对商品维修费的性质,以及对其征税的方法尚有不同看法。本文试就此谈点自己的粗浅认识,与同志们商榷。

一、商品保修费是消费者提前支付的维修费用。保修费是什么性质的款项?是否应当征税?目前,大体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保修费是工业企业委托商业部门对商品进行包修的款项,是无偿服务的,不应对商业部门征收营业税;另一种认为,保修费是生产企业给予商业部门的回扣,不是保修业务的收入,不应当征税。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加以澄清。商品保修费。实质上是消费者提前支付的维修费用。因此,也是保修单位预先取得的维修收入。从现象上看,保修费是生产企业让渡给商业企业的一定比例的销售回扣。这就给人们造成一种印象,认为保修费是生产企业的让利或生产费用在消费领域的追加。其实,保修费的真正来源是消费者,国家或企业在制定商品价格时已将其计算到成本中。它是由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预先支付,并用于在规定期限内互助保险的一项修理费用。其与消费者在保修期以外对商品进行的自费修理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形式上的不同而已。前者是在购买商品时预先支付,后者是维修时的实际开支。如目前有些不具备保修能力的单位,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将保修费回扣给本人的做法,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由此可见,保修费是承担商品保修业务者预先取得的由消费者提供的维修收入。对其应作为保修业务收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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