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若干条文解释和享受协定待遇的报批手续的通知

1988年1月13日 (88)财税协字第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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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关于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条文解释以及需要具体明确的问题,总局曾先后行文作了解释说明。但从各地的反映来看,对一些具有普遍性的条文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对同个别国家的税收协定中的有些特殊条款的解释也还需要补充说明。现根据去年十二月全国涉外税收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对若干条文解释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报批手续明确如下:

一、关于中英税收协定第十六条有关对提供技术服务的来华人员的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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