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芬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1988年2月1日 (88)财税协字第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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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同芬兰共和国政府于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二日在赫尔辛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总局以(88)财税协字第004号文通知你局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现对该协定中有关条文解释如下:

一、协定第二十三条一款(二)项所说“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给芬兰居民公司的股息,免征芬兰税收,但应符合按照芬兰税法所规定的,假定两家公司都是芬兰居民时可以给予免税的股息为限。”其含义是芬兰对其居民公司从中国居民公司取得的股息给予免税,但要符合芬兰税法对芬兰居民公司之间的股息给予免税所规定的条件。按照芬兰法律规定,芬兰居民公司间的股息,除分配股息的公司所缴纳的税收外,对取得股息的公司可以不再就该项股息缴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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