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银行各分行经营外汇资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88年2月15日 (18)财税营字第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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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接中国银行来函,要求对该行经营转存转贷外汇资金业务计算征税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为了照顾中国银行办理该项业务存在的实际困难,便于税收征纳双方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中国银行总行批准可以直接办理转存转贷外汇资金业务的上海、天津、广州、福州、大连、珠江六个分行,直接办理转存转贷外汇资金业务,按规定依利息收入减去利息支出后的差额计算征税,准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借入款利息支出”。未经中国银行总行批准办理转存转贷外汇资金业务的分行,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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