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油公司自筹建设投资征免建筑税问题的通知
1988年3月14日 (88)财税特字第010号
上一篇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61号文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及财政部(87)财税字第234号文《关于建筑税征免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自筹建设投资征免建筑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油公司用自筹资金安排的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性设施、交通设施、通讯设施、学校的教学设施、医院的医护设施、科研设施、市政公共设施的投资,按照财政部(87)财税字第234号文《关于建筑税征免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范围,免征建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