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6期 国家税务局负责人就外国石油公司在华合作期探开发石油支出的勘探费用结转摊销问题答本刊记者问

国家税务局负责人就外国石油公司在华合作期探开发石油支出的勘探费用结转摊销问题答本刊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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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四月发出了《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在华合作勘探开发石油支出的勘探费用结转摊销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负责人近日回答了本刊记者提出的有关问题。

问:终止合同的勘探费用是外国石油公司的投资损失,为什么允许作为资本支出结转摊销?

答:我国政府决定从1979年对外合作勘探开发海洋石油,1985年国务院又批准南方10个省、区的沉积盆地为陆上石油对外合作区域,截至1987年底,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已与12个国家的45家石油公司签订了39个石油合同和物探协议。中国石油开发公司海南公司与3个国家的4家石油公司签订了一个合作开采陆上石油的合同。几年来,外国石油公司在我国投入了不少资金,经过勘探已发现一些油气田,前景是好的。但是也有部分合同区未发现有商业价值的油气田,因此而终止了合同,造成了外国石油公司的损失。为了鼓励外国石油公司来华同我合作开采石油资源,油价下跌以来,我们在税收上已经采取了一些优惠措施,如减免个别油气田收入的工商统一税,降低油田的矿区使用费率,放宽对早期试生产收入、合同前费用以及外国石油公司支付给中方的贡献费、签字费等的税务处理。现在又允许外国石油公司已终止合同区发生的勘探费用结转摊销,是根据外国石油公司在我国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具体情况作出的规定,是在税收方面进一步贯彻落实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国石油公司继续来华投资所采取的又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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