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6期 问题探讨

“财产租赁收入”的纳税人是谁

魏志华 上一篇 下一篇

1987年,湖北省咸宁市南山税务所在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时遇到这样一个问题:胡某以一幢私人房屋出租,年收入租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财产租赁收入应当计入个人综合收入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但在具体执行中,谁是纳税人,如何计算缴纳入税额,有不同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房屋系胡某全家共同所有(胡某全家五人,其中三个子女)。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个人收入调节税根据收入来源,分别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计算征收。”胡某全家人平收入1000元,应分别计入各个人综合收入中。依率分别计征全家5个成员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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