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村干部年终分配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1988年4月5日 (88)财税集字第012 宁波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你局宁财税二(1988)180号文悉。关于请示农村村干部年终分配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总理,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农村村干部是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对其取得的年终分配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收入征税项目,凡达到纳税标准的应按规定征税。具体征税计算方法,可比照我局(88)财税字第006号文中关于对乡镇企业年终一次性分配的工资、薪金收入征税办法的规定办理。
此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