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7期 税收论坛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异同辨

安福仁 上一篇 下一篇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税收术语。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常有人把二者等同视之,这是不妥的。这两个概念在质上的差别应予澄清。

让我们从几个具体税种的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异同分析开始。说明它们的内在联系及本质上的差别。

就产品税而言,它是国家对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因此,产品税的课税对象无疑是产品,是纳入征税范围的产品。它包括企业生产的工业品,商业部门收购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应税产品,有人把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额视为产品税的课税对象,这显然是不对的。准确地说,产品销售收入额是产品税的计税依据之一。产品税的计税依据,是指计征产品税应纳税额的依据,它包括四种情况:(1)工业企业销售的应税产品,以产品销售收入额为计税依据;(2)商业部门收购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以收购商品支付金额为计税依据;(3)生产电力的企业,以生产销售的电力数量(以每千度为计算单位)为计税依据;(4)进口的应税产品,以进口商品总值为计税依据。在这里,产品和产品销售收入或支付金额或销售数量或进口商品总值是有本质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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