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7期
税收与法制
偷税抗税 国法不容
上一篇 下一篇△浙江省瑞安市财税局塘下所税务专管员杜国荣,1987年1至4月间,利用代管企业发货票的便利,与瑞安市城西劳动服务公司东门业务处负责人林庆友(系杜舅父)内外勾结,采用“大头小尾”的办法,开具统一发货票6张,偷税9 825.27元,其中,杜、林二人共同贪污8 215.15元,杜国荣还接受林庆友1000元贿赂。最近,瑞安市人民法院对杜国荣、林庆友贪污、受贿和偷税一案作出判决:判处杜国荣有期徒刑四年,林庆友有期徒刑三年。
(李建中)
△一九八二年十月至一九八七年五月四川省铜梁县中和乡砚池村彭定江,无证从事长吐、滞头、丝棉等副产品加工经营,采用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及行贿等手段,偷税一万二千柒百肆拾元零八角柒分,并先后向原巴县红卫丝厂党支部书记蒋××、原忠县丝厂党委书记兼厂长李××等人行贿一万三千多元。忠县人民检察院和县税务局查清事实后,除追缴彭定江所偷税款和处以罚款外,并追回其他两人的全部受贿赃款。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九日,忠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