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8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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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国务院1988年6月25日第5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全文刊登如下:

第一条 凡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都是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说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所得税。

第二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为私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列支项目和标准,由税务机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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