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作者售给国家的书画收入减征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1988年5月5日 (88)财税集字第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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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88)粤税二字第023号关于作者售给国家的书画收入减征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目前书画作品,尤其是名贵书画,流失现象很严重,国营书画店(社)收购比较困难,不仅影响税收,也不利于出口创汇,为了鼓励书画作者将创作的书画作品出售给国家,同时,也便于加强源泉扣缴工作,总局发出了(88)财税集字第007号通知,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就是在个人收入调节税目前未作重大的政策调整前对书画收入暂作为单项收入予以减半征收,即:对书画按单项收入征税,不再合并综合收入内征税,但仍适用超倍累进税率,每次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其税款暂予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