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重申用平价原油生产的超产成品油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1988年5月25日 (88)财税产字第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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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现行税法规定,对石化总公司和石油部所属企业使用平价原油生产的超产成品油,以高价销售,其高价与平价之间的差价收入暂免征产品税。但据了解,有的地区在实际执行中,对企业代其他单位加工原油而得到的成品油,或企业用高价原油生产的超产高价成品油,也按照上述规定免缴了其产品高平差价收入的产品税,扩大了免税范围,这是不妥的。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对企业用平价原油生产的超产成品油的征免税问题,重申如下:

一、对超产成品油高平差价收入免征产品税的范围,只限于本企业用平价原油生产的超产成品油;对企业代其他单位加工原油而得到的部分成品油,不属于超产成品油的范围,应按其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和规定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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