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9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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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已经1988年6月24日国务院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 鹏
1988年8月 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