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8年 第9期 税收史话

我国印花税小史

丁光全 程国经 上一篇 下一篇

印花税一六二四年创行于荷兰,欧美各国相继仿效实行。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皇朝到处割地赔款,清同治年起,便有官吏呈请推行印花税,开辟财源之议。且自明末清初,各商家大贾,手工业作坊已有较完善的“四柱台帐”、“龙门帐”、“天地帐”等簿记,银钱票据往来频繁,已具备了征收印花税之条件。因此,清政府于一八九六年和一九○七年曾两次研究开征此税。

为了开辟这一财源,清政府通过海关总税务司赫德(一八三五一九二英国人),与英国联系,印刷了面额银洋三分的红色印花税票,一八九六年印成六十五万枚,不久又相继印制两次,这两次是作为海关内部特定单据使用。然而,处于半殖民地的清政府终未实行、开征印花税的决策就此夭折,印制大量的红印花税票于同年加盖“大清邮政”及面值字样作为邮票使用;其中漏掉数枚未加盖“大清邮政”字样的就成了稀世珍品——“红印花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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